【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1[.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是()。
A.合法性
B.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
D.行为人有意思能力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上述各选项中,选项C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其他选项中的合法性、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以及有意思能力等虽然也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但不是基本要素,所以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2[.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出生
B.年满8周岁
C.年满16周岁
D.年满18周岁
[答案]A
[解析]《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3[.单选题]6周岁的李强在父母离异后随奶奶生活。两年后,其父母各自再婚。此时,李强的法定监护人是()。
A.父亲和继母
B.母亲和继父
C.奶奶
D.父亲和母亲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由于其父母尚健在,且没有丧失监护的能力,因此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成为其法定监护人。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4[.单选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筹建活动开始时
B.经营活动开始时
C.董事会成立时
D.设立登记完成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题涉及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据上述理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5[.单选题]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该行为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约定一定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的类型有:其一,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即民事行为成立时暂不生效,待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到来时,民事行为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即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期限未到之前保持其效力;期限到来时,则失去法律效力。其二,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切的。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切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和期限的主要区别是: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有发生的可能性;而期限是必 然会到来的。本题中,“双方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是必 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期限的到来会使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
6[.单选题]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该合同属于()。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约定下雨时乙必须将车返还”,“下雨”是必 然会到来的,所以不属于条件,可以排除选项A、B;附延缓期限(又称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开始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又称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期限到来时本来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本题中,“下雨”这个期限到来时乙将车返还,这样会使已经发生的借车关系终止。因此选项C被排除,选项D是正确的。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辨析题,出题概率是较高的,应认真对待。如2003年统考第8题: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就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间的租赁行为属于: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选C
7[.单选题]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选项B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为正确的答案,其他选项是不正确的
8[.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要混淆。
9[.单选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A.直接由本人承担
B.本人知悉后,由本人承担
C.本人追认后,由本人承担
D.本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足以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排除选项A、B、D,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10[.单选题]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A.提起诉讼
B.提出请求
C.同意履行
D.不可抗力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可见,选项D正确,从而排除了选项A、B、C。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依法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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