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1[.单选题]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I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A.11月5日
B.1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8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2[.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3[.单选题]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应继续履行
B.自动解除
C.应中止
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本题中张某曾是厂长,在其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是某化工厂,不能因为厂长被免职就免除其在任时签订的合同的履行责任。厂长虽然换了,但法人没有变,还是原法人,因此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故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4[.单选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 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选项A、B、C。
5[.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的事实属于该情形,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排除其他选项
6[.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造成货物毁损。货物的毁损应()。
A.由卖方承担
B.由买方承担
C.主要由卖方承担,买方适当承担
D.主要由买方承担,卖方适当承担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由买方自提货,买方依约派车前往提货,在返程途中遭遇泥石流,此时货物已经交付,所以货物的毁损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甲租给乙一套住房,口头约定租期1年。后双方因租赁期限发生争议。依据《合同法》,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A.6个月
B.8个月
C.1年
D.不定期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甲租给乙住房一套,租期1年,超过6个月,应该用书面形式合同,但甲乙未用。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视为不定期租赁。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为正确答案,排除其他选项。
8[.单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遗赠扶养协议
D.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租赁合同的特点。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效力只有租赁物使用权的转移,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由上可知,租赁合同的特点之一便是,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买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效果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果是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应按照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财产的赠与是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故本题中选项D正确,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9[.问答题]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10[.问答题]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6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5万元,并约定:(1)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付清;(2)一周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天后,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委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该房中,并答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其加工费和搬运费。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屋遭雷击着火,房屋和家具均因此损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经交付的5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而且还要求王某给付所欠余款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家具加工费和搬运费,遭到王某拒绝。三人发生争执。问:
(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是否移转?为什么?
(2)本案中家具的加工费和搬运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答案要点】(1)本案中,损毁房屋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仍然由赵某享有。(2)本案中,在李某已经交付王某定做的家具并已经履行搬运劳务之后,王某应当按照和李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酬金。由于家具已经交付王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家具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王某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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